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吴*、黄*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为178元,由重庆市*品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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