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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品经营部与黄*、吴**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吴*、黄*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为178元,由重庆市*品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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