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铜梁县**二村民小组与铜梁县**一村民小组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县虎峰镇西泉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铜梁县虎峰镇西泉村第一村民小组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梁县虎峰镇西泉村第二村民小组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县虎峰镇西泉村第二村民小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铜梁县虎峰镇西泉村第二村民小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梁县虎峰镇西泉村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铜梁县虎峰镇西泉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