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重庆海**有限公司、綦江县**有限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团)、綦江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江**)、重庆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业公司)、重庆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司),第三人重庆**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当事人要求和解2个月。该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2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与被告海**团之法定代表人肖**、綦江**之法定代表人肖**、鼎业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肖**、辉**司之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第三人煜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牟永恒到庭参加诉讼。尔后,当事人要求再和解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贵诉称,2012年9月17日,第三人与四被告及毛*贵签订海**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被告与第三人共同组建名为海**团运输管理部的联合经营体,肖**代表四被告持有77%股份,牟**代表第三人持有23%股份,第三人将3%的股份及四被告27%股份共30%的股份转让给藤**等员工,其中毛*贵持股9%、周*持股4%、王**持股2%、藤**持股1%,当日,各股东签订了海**团运输管理部章程,随即毛*贵缴纳315000元股金、周*缴纳140000元股金、王**缴纳70000元股金、藤**缴纳35000元股金,被告海**团向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2013年2月16日,藤**将海**团运输管理部的股权转让给原告梅*,海**团向原告出具了出资证明书,运管部和肖**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海**团运输管理部对各股东分配了2013年的部分红利,但尚有596320元利润留存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因原、被告对海**团运输管理部管理出现不同意见,海**团运输管理部各方决定第三人和原告退出海**团运输管理部,四被告继续经营。2014年3月20日,海**团运输管理部11名小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海**团运输管理部分离,要求对2013年未发放完的利润按股权比例发放,达成550万元的总价按股权比例分配股金。2014年3月21日,海**团法定代表人肖**根据上述小股东会决议签署了关于海**团运输管理部分离、解散的清理方案载明,对2013年提取的公积金、绩效和未分配利润按照股份占比进行分配,对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利润进行分配。2014年4月30日,第三人为了履行清理方案,与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签署了海**团运输管理部退出联营的清算表,根据该表海**团运输管理部的总资产市值550.5万元,第三人作为占有海**团运输管理部20%股权的股东从海**团运输管理部退出,由海**团运输管理部支付第三人20%股金,并支付2013年未分配利润11926.36元,支付2014年分红款255283.19元。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海**团运输管理部的股东退出海**团运输管理部,根据海**团运输管理部分离、解散的清理方案,四被告作为海**团运输管理部的资产和利润留存方应当支付原告对应的股金,2013年尚未分配的利润,2014年的分红,故诉来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495450元的股金、2013年尚未分配的盈余53669元及2014年前3个月的盈余114877.44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提供了下列证据:

1、海**团出资证明书(编号:资证第003号):毛**(股东名称):贵股东已经按照海**团联合经营协议的约定,并依法按照“运输管理部”章程的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特此证明。签发:肖**,并加盖海**团的公章。公司海**团运输管理部。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公司信息,名称海**团运输管理部,法定代表人毛**,注册资本三佰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股东信息,姓名毛**,出资额叁拾壹万伍仟整,出资比例9%。收据:入账时间:2013年2月16日,缴款单位毛**,收款方式现,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元,¥315000,收款事由股金,单位盖章海**团运输管理部盖章,经办卢**。

肖**(甲方)、牟**(乙方)、毛**(丙方)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的海宏**公司联合经营协议载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将各自实际经营的公司,按照对内统一管理平台节省管理成本,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对外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经营模式进行联合经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均同意将所属綦**、鼎业公司、辉**司、煜**司等公司(总价值350万元)组建一个联合经营体,并委托海**团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并按照甲方77%、乙方23%的比例承担联合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及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二、甲、乙、丙方同意甲方27%、乙方3%的股份转让给公司以丙方为代表的员工,由甲方与受让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运管部章程为准]。代各司规避风险后,甲、乙双方及受让员工的股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明确,受让股份员工享有联合经营体各方享有的任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三、海**团同意联合经营体无偿使用其名称、标识,联合经营体按照海**团的管控要求成立“运输管理部”,“运输管理部”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运输管理部”每月按照收入的5%(各司代收代付部分除外)向海**团缴纳管理费(不再承担集团公司任何费用分摊),集团公司向“运输管理部”无偿提供所需的办公设备。五、联合经营体组建一个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甲、乙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员工股东代表二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是联合经营体的最高经营、管理决策机构,经“管理委员会”决议同意的各项事宜,各方及“运输管理部”必须遵守。六、海**团“运输管理部”采取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管理委员会”聘任,负责“运输管理部”的日常管理和制定发展规划并予以执行,重大决策事宜由“运输管理部”提交“管理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事项差额投票表决,出现分歧时,由“管理委员会”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七、“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其财务和经营过程进行监督,对要求说明事项,任何被监督部门或人员都必须作出书面回复,对检查出现的错误问题,责任部门或人员必须作出合理化解释,并予以纠正,出现重大事件,造成甲、乙或海**团损失的,总经理引咎辞职,查处职能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八、原甲、乙方聘用的人员统一纳入“运输管理部”管理,总经理经“管理委员会”聘任后开展经营管理工作,任何经“运输管理部”聘用的人员,在其领导下工作并服从其管理,甲、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插手、干扰其管理。九、运输管理部需要向海**团借款时,甲、乙方同意海**团按照集团公司内部借款(月息不高于1.8%)方式收取利息。十、“运输管理部”实现利润后按照每年分红一次的原则进行分红,分红的方式为先提取税后利润的20%作为发展预留资金(进入次年度利润分配),剩余的80%税后利润按以上确认的比例进行分配。十一、甲、乙方自行负责处置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前的各自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所属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运输管理部”不负责承担,凡因各方因债权债务处置不当,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任方除赔偿损失外,另支付损失方补偿金人民币10万元。十二、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由“运输管理部”统一处理因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由利益分享各方按照分享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十三、在经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侵占海**团的固定资产,集团公司提供的车辆及办公场地按照市场价格标准由“管理委员会”将租金支付给甲方。十四、煜**司、海**司需要转让股权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转让,联合经营的股份比例需要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管委会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向管理委员会以外其他人转让的,应当经管委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转让。十五、本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经甲、乙方签字后即刻生效,望各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要求退出联合经营,必须补偿守约方及公司员工股东人民币100万元。十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集团公司、综合部留存备案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七、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章程载明:公司名称为海**团运输管理部,住所为綦江**九龙大道50号丽景花园二楼,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执行董事为运输管理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管部是海**团二级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运管部的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运管部承担责任,运管部以全部财产对运管部的债务承担责任;运管部由(肖**175万元占50%、牟永恒70万元占20%、毛**31.5万元占9%、周*14万元占4%、杨*14万元占4%、傅正容7万元占2%、王**7万元占2%、赵兰7万元占2%、刘**3.5万元占1%、夏春3.5万元占1%、翁庆飞3.5万元占1%、廖维书3.5万元占1%、聂*3.5万元占1%、滕**3.5万元占1%、唐*3.5万元占1%)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350万元,运管部由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性缴纳,首次出资应在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运输管理部成立后,由运管**员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运管**员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运管部的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需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运管部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运管部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运管部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运管部设执行董事,由管理委员会选举或更换,运管部设经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运管部设监事一名,由管理委员会选举或更换;运管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运管部法定公积金,运管部法定公积金累计为运管部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运管部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运管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运管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4、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股东会决议载明:会议时间2014年3月20日15:00,会议地点:会议室,参会人员:傅**、杨*、王**、翁**、赵*、唐*、周*、聂*、刘**、夏*、廖维书,报送:肖**、牟**、毛益贵。鉴于运管部面临分立,为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运管部11名股东商定,会议纪要如下:1、同意运管部分立,但分立之前必须将员工及股东的集资款453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叁万元正)按集资金额及约定利息核算发放到位,不能拖欠、开白条;2、2013年度未发放完毕的未分配利润596326.8元(大写伍拾玖万陆仟叁佰贰拾陆*捌角整)必须按照股权比例按人头发放到位,不能拖欠、开白条;3、遵循市场规则,达成550万元(大写五佰伍拾万元整)的总价,按股权比例分配股金,按人头发放,不能拖欠、开白条;上述1条、2条为运管部分立前提,必须全部了结后才能达成分立的条件。

5、肖*红于2014年3月21日签署关于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分离、解散的清理方案载明:清理负责人:运输部执行董事毛**,财务负责人:杨*,甲方代表:肖*红,乙方代表:牟**、娄群。一、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二、数据和计算方案,1、提供运输管理部的车辆总数,2、危化品车按照每辆2.5万辆计算,普车每辆按1.5万计算,计算出总的金额,分别列出各公司的占比。三、分配方案,1、2013年提取的公积金、绩效和未分配利润按照股份占比进行分配(列出分配明细表),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收入和分配方式。四、债权债务的清理,1、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内的由运管部负责承担,发生时间在2014年4月1日起的由各公司承担;2、清理各个公司在运管部垫资的车辆借款,列出明细表及总金额,由各个公司代理人进行清偿;3、清理集资款数据明细,由运管部进行清偿;4、清理各公司和个人在运管部的借款和欠款并进行清偿。五、当各自完成债权债务后,煜**司自行经营,即现有危险品停车场从2014年4月1日起由煜**司承担费用,煜**司办公室自理,费用自行承担,不再承担运管部其他任何费用的摊消。六、手续的移交和办理,在各自完善债权债务后,各自归还各自的经营手续,同时办理工商登记的股份归还手续。七、本清理方案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请各位审议,希望尽快处置清理。

6、海**司与辉**司、鼎**司、煜**司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的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退出联营的清算表载明:一、海*、辉*、鼎业、煜洋总资产:市值550.5万元,其中:海**司普通货车138台1.5万元/台u003d207万元,辉**司普通货车68台1.5万元/台u003d102万元,重庆宏途普通货车8台1.5万元/台u003d12万元,煜**司危险品车87台2.5万元/台u003d217.5万元,煜**司普通货车8台1.5万元/台u003d12万元,运管部应退煜**司股金321万元20%u003d64.2万元,煜**司退运管部股金229.5万元80%u003d183.6万元;二、煜**司应支付运管部269.53107万元,其中垫借车款41万元、牟永恒欠款36.95107万元、职场装修费用38.38375万元20%u003d7.68万元、煜**司应退运管部股金183.6万元、损坏衣物一件0.3万元;三、运管部应支付煜**司186.849863万元,其中2014年度分红款11.926536万元、2014度一季度分红款25.528319万元、运管部应支付煜**司代收事故赔款17.744422万元,运管部应支付煜**司代收保险费4.619万元、运管部应支付煜**司车辆保证金20.1万元、2014年3月31日后代收煜**司款42.731586万元,运管部应退还煜**司股金64.2万元;煜**司应支付运管部结算金额82.681207万元。确认单位:海**司与辉**司、鼎**司、煜**司,并加盖了各公司的公章。

7、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2013年利润分配表载明:肖**占50%股权、利润分配298163.4元,牟**占20%股权、利润分配119265.36元,毛**占9%股权、利润分配53669.41元,周*占4%股权、利润分配23853.06元,杨*占4%股权、利润分配23853.06元,赵**2%股权、利润分配11926.54元,傅**占2%股权、利润分配11926.54元,王**占2%股权、利润分配11926.54元,刘**占1%股权、利润分配5963.27元,聂*占1%股权、利润分配5963.27元,翁庆飞占1%股权、利润分配5963.27元,廖维书占1%股权、利润分配5963.27元,唐艺占1%股权、利润分配5963.27元,梅*占1%股权、利润分配5963.27元,夏春占1%股权、利润分配5963.27元;2013年利润分配合计596326.80元,未分配利润596326.80元;财务人员确认:杨*签字,清算小组成员确认:娄*、牟**、毛**均签字,签字日期:2014年4月8日。运管部2014年1季度利润分配表:肖**占50%股权、利润分配638207.96元,牟**占20%股权、利润分配255283.19元,毛**占9%股权、利润分配114877.43元,周*占4%股权、利润分配51056.64元,杨*占4%股权、利润分配51056.64元,赵**2%股权、利润分配25528.32元,傅**占2%股权、利润分配25528.32元,王**占2%股权、利润分配25528.32元,刘**占1%股权、利润分配12764.16元,聂*占1%股权、利润分配12764.16元,翁庆飞占1%股权、利润分配12764.16元,廖维书占1%股权、利润分配12764.16元,唐艺占1%股权、利润分配12764.16元,梅*占1%股权、利润分配12764.16元,夏春占1%股权、利润分配12764.16元;1季度利润合计1276415.93元,利润分配1276415.93元;财务人员确认:杨*签字,清算小组成员确认:娄*、牟**、毛**均签字,签字日期:2014年4月8日。

(2014)綦法民初字第0590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海**团曾在诉讼中确认因第三人煜洋公司的退出而解散。

2014年3月18日肖**出具的股权转让意向书。

2014年5月5日海**团向煜**司牟永恒出具的承诺书。

被告海**团辨称,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是綦**、鼎业公司、辉**司、煜**司四家公司一道签订协议成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家公司将所持有的30%的股权转让给毛益贵在内的11名员工,运管部设立后在工商注册前由我司代管,11名员工出资且分配了2013年利润,因我司未出资和分配利润,不是联营的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要求驳回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綦江海宏、鼎业公司、辉**司辩称,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自设立之日起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至2014年3月后终止经营活动,一直未向工商机关登记注册,虽然有原告所诉的股东会议纪要、清算方案、退出联营清算表,因股东会议纪要没有占运管部70%股权的四家公司到会、清算方案和清算表没有11名员工股东签字,至今员工的集资款、2013年留存利润596326.8元及2014年1-3月的利润1276415.95元未分配,故运管部尚未分立和解散;运管部的资产已经不足2014年3月20日股东会议纪要的资产,尚有应收债权近500余万元需要继续追收,所发生的开支应当由全体股东承担;煜洋公司不应当是第三人而应为被告,应当承担终止营业后如催收债权债务等的所有开支;550.5万元究竟是四家联营公司的资产还是运管部的资产,公司与员工存在争议,投资人要求按照股权比例分配550.5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没有解除联营合同,没有组成投资人认可的清算小组,运管部的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债权没有催收,不具备支付原告所诉请求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

关于授权组建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的确认书(四份)。证实海**司和鼎**司授权肖**、辉**司授权藤明川、煜**司授权牟永恒代表公司组建运管部并签订相关文件事宜,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由公司自行负责、承担。

关于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载明:公司各股东:海**团运输管理部2013年实现利润2385307.2元,按年初制定的计划,提取利润5%即119265.36元作为运管部2013年绩效及2014年春节过节费(发放标准另报方案),同时提取20%为企业发展资金即477061.44元,余下可分配利润为1788980.4元,按运管部章程和协议各股东分配方案计算如下:肖*红50%即894490.2元,牟**20%即357796.09元,毛**9%即161008.24元,周*4%即71559.22元,杨莉4%即71559.22元,赵兰2%即35779.61元,傅**2%即35779.61元,王**2%即35779.61元,梅宏1%即17889.8元,夏春1%即17889.8元,唐*1%即17889.8元,聂娟1%即17889.8元,刘**1%即17889.8元,廖维书1%即17889.8元,翁庆飞1%即17889.8元。运管部。2013年1月7日。肖*红、牟**、周*、毛**、傅**均签字表示同意。

3、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费用明细表。证实运管部在2014年3月20日还有工资福利、社会统筹、办公费、业务及会务费、差旅费、租赁及装修费、水电费、电话费、律师顾问费、安全经费、其他、销售提成、管理费、利息、汽车费用、诉讼费用等支出。

被告也同样举示了海宏**公司联合经营协议、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章程、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股东会决议、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分离、解散的清理方案、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退出联营的清算表,与原告举示的一致。

第三人煜洋公司辨称,原告之诉讼请求应当由四被告支付,煜洋公司退出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后已经结清所有债权债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煜**司提供收据11张。证实运管部在2014年1月份以来,很多运管部的开支并没有毛益贵的签字,只有肖**的签字就支出了,以此说明运管部并非独立经营,受控于四被告的代表肖**,被**集团是适格的主体。

庭审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认为证据2海*投**限公司没有在联营协议上签字,并不是联营协议的当事人,运管部是独立经营的;证据3表明海**团不是股东或投资人;证据4的起草人是牟永恒,只是第三人要分离出去,没有占70%以上股权的投资人(即綦江海*、鼎业公司、辉**司、煜**司)签字,对未签字的投资者不具有约束力;证据5没有经所有投资者签字,不具有约束力,运管部并未解散;证据6没有自然人投资者签字,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运管部并未清算;证据7没有经过所有投资人签字,运管部的债权债务没有清结的情况下不能分配盈余和退还股金;证据8该判决没有生效,还在上诉中;证据9和证据10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是毛**被免除职务后,故在单据上没有其签字,第三人不能因为2014年3月20日分出去经营,就不承担运管部在经营期间的债务以及2014年3月20日后的费用。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认为在2014年3月20日后,运管部已经解散和清算了,就不应当产生任何费用;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运管部实际受肖元*控制,并未独立经营,所有开支都是肖元*控制。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认为在2014年3月20日后,运管部已经解散和清算了,就不应当产生任何费用外,对其余证据并无异议,认为运管部在实际经营期间,受肖元*控制,向海**团交纳管理费,目前所有账务和盈余均在被告处,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投资和盈余。

根据上述证据和质证意见,本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如下:

2012年9月17日,肖**(甲方)、牟**(乙方)、毛**(丙方)签订的海***公司联合经营协议载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将各自实际经营的公司,按照对内统一管理平台节省管理成本,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对外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经营模式进行联合经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均同意将所属綦**、鼎**司、辉**司、煜**司等公司(总价值350万元)组建一个联合经营体,并委托海**团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并按照甲方77%、乙方23%的比例承担联合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及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二、甲、乙、丙方同意甲方27%、乙方3%的股份转让给公司以丙方为代表的员工,由甲方与受让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海**团运输管理部章程为准]。代各司规避风险后,甲、乙双方及受让员工的股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明确,受让股份员工享有联合经营体各方享有的任何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三、海**团同意联合经营体无偿使用其名称、标识,联合经营体按照海**团的管控要求成立‘运管部’,‘运管部’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运管部’每月按照收入的5%(各司代收代付部分除外)向海**团缴纳管理费(不再承担集团公司任何费用分摊),集团公司向‘运管部’无偿提供所需的办公设备。五、联合经营体组建一个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甲、乙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员工股东代表二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是联合经营体的最高经营、管理决策机构,经‘管理委员会’决议同意的各项事宜,各方及‘运管部’必须遵守。六、‘运管部’采取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管理委员会’聘任,负责‘运管部’的日常管理和制定发展规划并予以执行,重大决策事宜由‘运管部’提交‘管理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事项差额投票表决,出现分歧时,由‘管理委员会’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七、‘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其财务和经营过程进行监督,对要求说明事项,任何被监督部门或人员都必须作出书面回复,对检查出现的错误问题,责任部门或人员必须作出合理化解释,并予以纠正,出现重大事件,造成甲、乙或海**团损失的,总经理引咎辞职,查处职能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八、原甲、乙方聘用的人员统一纳入‘运管部’管理,总经理经‘管理委员会’聘任后开展经营管理工作,任何经‘运管部’聘用的人员,在其领导下工作并服从其管理,甲、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插手、干扰其管理。九、运管部需要向海**团公司借款时,甲、乙方同意海**团按照集团公司内部借款(月息不高于1.8%)方式收取利息。十、‘运管部’实现利润后按照每年分红一次的原则进行分红,分红的方式为先提取税后利润的20%作为发展预留资金(进入次年度利润分配),剩余的80%税后利润按以上确认的比例进行分配。十一、甲、乙方自行负责处置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前的各自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所属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运管部’不负责承担,凡因各方因债权债务处置不当,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任方除赔偿损失外,另支付损失方补偿金人民币10万元。十二、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由‘运管部’统一处理因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由利益分享各方按照分享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十三、在经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侵占海**团的固定资产,集团公司提供的车辆及办公场地按照市场价格标准由‘管理委员会’将租金支付给甲方。十四、煜**司、海**司需要转让股权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转让,联合经营的股份比例需要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管委会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向管理委员会以外其他人转让的,应当经管委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转让。十五、本协议为不可撤销协议,经甲、乙方签字后即刻生效,望各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要求退出联合经营,必须补偿守约方及公司员工股东人民币100万元。十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集团公司、综合部留存备案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七、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日制定了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章程载明:“公司名称为海**团运输管理部,住所为綦江**九龙大道50号丽景花园二楼,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执行董事为运管部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管部是海**团二级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运管部的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运管部承担责任,运管部以全部财产对运管部的债务承担责任;运管部由(肖**175万元占50%、牟**70万元占20%、毛**31.5万元占9%、周*14万元占4%、杨*14万元占4%、傅**7万元占2%、王**7万元占2%、赵*7万元占2%、刘**3.5万元占1%、夏*3.5万元占1%、翁**3.5万元占1%、廖维书3.5万元占1%、聂*3.5万元占1%、滕**3.5万元占1%、唐*3.5万元占1%)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350万元,运管部由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性缴纳,首次出资应在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运管部成立后,由运管**员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运管**员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运管部的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需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运管部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运管部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运管部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运管部设执行董事,由管理委员会选举或更换,运管部设经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运管部设监事一名,由管理委员会选举或更换;运管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运管部法定公积金,运管部法定公积金累计为运管部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运管部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运管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运管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除肖**和牟**以联营公司的资产出资外,其余股东均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实际进行经营,并且按照章程载明的股东和股权比例分配了2013年的部分红利,在实际经营期间被告海**团每月收取运管部营业额的5%作为管理费,但该运管部一直未进行工商登记,亦未领取营业执照。2014年3月20日,运管部部分股东召开会议,形成运管部股东会决议载明:“会议时间2014年3月20日15:00,会议地点:会议室,参会人员:傅**、杨*、王**、翁**、赵*、唐*、周*、聂*、刘**、夏*、廖维书,报送:肖**、牟**、毛**。鉴于运管部面临分立,为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运管部11名股东商定,会议纪要如下:1、同意运管部分立,但分立之前必须将员工及股东的集资款453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叁万元正)按集资金额及约定利息核算发放到位,不能拖欠、开白条;2、2013年度未发放完毕的未分配利润596326.8元(大写伍拾玖万陆仟叁佰贰拾陆*捌角整)必须按照股权比例按人头发放到位,不能拖欠、开白条;3、遵循市场规则,达成5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总价,按股权比例分配股金,按人头发放,不能拖欠、开白条;上述1条、2条为运管部分立前提,必须全部了结后才能达成分立的条件”。次日,肖**签署关于运管部分离、解散的清理方案载明:“清理负责人:运输部执行董事毛**,财务负责人:杨*,甲方代表:肖**,乙方代表:牟**、娄群。一、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二、数据和计算方案,1、提供运管部的车辆总数;2、危化品车按照每辆2.5万辆计算,普车每辆按1.5万计算,计算出总的金额分别列出各公司的占比。三、分配方案,1、2013年提取的公积金、绩效和未分配利润按照股份占比进行分配(列出分配明细表);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收入和分配方式。四、债权债务的清理,1、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内的由运管部负责承担,发生时间在2014年4月1日起的由各公司承担;2、清理各个公司在运管部垫资的车辆借款,列出明细表及总金额,由各个公司代理人进行清偿;3、清理集资款数据明细,由运管部进行清偿;4、清理各公司和个人在运管部的借款和欠款并进行清偿。五、当各自完成债权债务后,煜**司自行经营,即现有危险品停车场从2014年4月1日起由煜**司承担费用,煜**司办公室自理,费用自行承担,不再承担运管部其他任何费用的摊消。六、手续的移交和办理,在各自完善债权债务后,各自归还各自的经营手续,同时办理工商登记的股份归还手续。七、本清理方案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请各位审议,希望尽快处置清理”。2014年4月30日,綦**与辉**司、鼎**司、煜**司签订的运管部退出联营的清算表载明:“一、海*、辉*、鼎业、煜洋总资产:市值550.5万元,其中:海**司普通货车138台1.5万元/台u003d207万元,辉**司普通货车68台1.5万元/台u003d102万元,宏**司普通货车8台1.5万元/台u003d12万元,煜**司危险品车87台2.5万元/台u003d217.5万元,煜**司普通货车8台1.5万元/台u003d12万元,运管部应退重庆煜**司股金321万元20%u003d64.2万元,煜**司退运管部股金229.5万元80%u003d183.6万元;二、煜**司应支付运管部269.53107万元,其中垫借车款41万元、牟**欠款36.95107万元、职场装修费用38.38375万元20%u003d7.68万元、煜**司应退运管部股金183.6万元、损坏衣物一件0.3万元;三、运管部应支付煜**司186.849863万元,其中2014年度分红款11.926536万元、2014度一季度分红款25.528319万元、运管部应支付煜**司代收事故赔款17.744422万元,运管部应支付煜**司代收保险费4.619万元、运管部应支付煜**司车辆保证金20.1万元、2014年3月31日后代收煜**司款42.731586万元,运管部应退还煜**司股金64.2万元;煜**司应支付运管部结算金额82.681207万元。确认单位:綦**与辉**司、鼎**司、煜**司,并加盖了各公司的公章”。因第三人煜**司离开运管部后独立经营,毛**、周*、王**找运管部退还集资款未果,乃将海**团诉至法院,原告又找四被告退还股金和分配2013年尚未分配的盈余及2014年前3月盈余未果,乃诉来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运管部(海**团运输管理部)虽然是綦**、辉**司、鼎**司、煜**司等四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成立,但其章程的出资并非四公司而是15个自然人股东,运管部在实际营运中是按照章程记载的股东来行使股东权利,因该运管部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股东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个人合伙来处理,本案的被告和第三人并未在运管部中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并非返还股金和盈余的主体,也不是实际权利或利益的控制者,且运管部的清算并未完毕,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益贵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原告毛益贵承担(此费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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