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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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