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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