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泸南投资*女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成都*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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