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392江油**有限公司与江油**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第4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51420091003034755)的探矿权变更登记到江油*有限公司名下;

二、江油*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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