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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绵阳**购销公司诉被告什邡市**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购销公司诉被告什邡市*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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