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罗*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蜀*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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