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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学院与达州远航职业技术学校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修学院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2015)通川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理由是:本案是联合办学纠纷。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是办学主体,被上诉人仅是其一个办学分支点,故上诉人学校所在地才是联合办学合同的履行地。同时,涉案合同是双务合同,在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接受30万元货币一方为上诉人所在地,故南充市嘉陵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由上诉人四川*修学院与被上诉人达州远航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办学,地点设在被上诉人达州远航职业技术学校内,故履行地应当认定为达州远航职业技术学校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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