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山*责*司(以下简称陆*司)与上诉人文山晨光发电*公司(以下简称晨*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刘*,上诉人晨*司的委托代理人卢*、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文*级人民法院(2014)文中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文*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4976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文山陆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文山晨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