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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幼儿园与昆明**苑幼儿园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明市**幼儿园(以下简称菱角塘幼儿园)与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春苑幼儿园(以下简称春苑幼儿园)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菱角塘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刘**,春苑幼儿园委托代理人浦同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5月7日,为顺利推进菱角塘幼儿园与春苑幼儿园合作,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签订了一份《菱角塘幼儿园改造方案》。2013年6月30日,菱角塘幼儿园与春苑幼儿园签订了一份《办学合作协议》,由春苑幼儿园提供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师资培训、幼儿园品牌资源,菱角塘幼儿园提供其独立投资并经营的项目幼儿园,包括设备场地、设备设施等,双方共同开展项目幼儿园合作办学,项目幼儿园位于菱角塘小区448号。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1日(以租赁合同时间为依据)。菱角塘幼儿园于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供出资实物的合法物权凭证、材料和相关文书供春苑幼儿园办理相关办学手续,财务交接需附书面说明,保证账目清楚,如合作前项目幼儿园已有或未披露的债务由菱角塘幼儿园承担;菱角塘幼儿园应于春苑幼儿园办理完成办学手续后十五日内清点并移交给春苑幼儿园管理经营,移交经双方签字的移交清单为准。项目幼儿园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幼儿园对公专门账户,需建立完善的账目,由菱角塘幼儿园和春苑幼儿园分别指定会计和出纳各一名进行管理,双方均有权随时查看账目并要求予以解释。菱角塘幼儿园指定一人作为幼儿园园长兼法定代表人,幼儿园园长工资待遇由项目幼儿园承担;春苑幼儿园指定一人为教育园长,并安排幼儿教师,教育园长工资待遇由春苑幼儿园承担。春苑幼儿园作为管理方,有自主经营管理和决策权,项目幼儿园招生、日常行政、财务、人事和教育工作等均由教育园长主持安排,菱角塘幼儿园园长不得干涉春苑幼儿园的教育园长的工作,幼儿园单笔开支超过5000元需由幼儿园法人签字同意方可开支(职工工资、幼儿伙食费、常规开支除外),2000元以下的单笔开支由教育园长直接实施,但事后教育园长应及时向菱角塘幼儿园园长通报该开支情况。还约定,协议期间春苑幼儿园单方面解除合同,放弃幼儿园管理,造成幼儿园一切损失,由春苑幼儿园负责承担,并同时向菱角塘幼儿园支付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协议期间菱角塘幼儿园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幼儿园一切损失,由菱角塘幼儿园负责承担,并同时向春苑幼儿园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菱角塘幼儿园与春苑幼儿园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2日进行了工作移交,并于2013年7月2日移交完毕并签订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中包括密码支付器一个、财务专用章一枚等物品。2013年7月29日菱角塘幼儿园支付了装修款43400元。2013年9月16日菱角塘幼儿园支付了房租115500元。另外,菱角塘幼儿园与春苑幼儿园合作期间共有16名老师,其中菱角塘幼儿园原有6名老师,春苑幼儿园派去6名老师,新招了4名老师。春苑幼儿园派去的老师中有3名老师系春苑幼儿园的公职老师,工资由春苑幼儿园发放,补贴由项目幼儿园发放,其余的7名老师由项目幼儿园发放工资,但该7名老师未与菱角塘幼儿园和春苑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春苑幼儿园派去的老师中,由余**担任教育园长,张**任出纳。2013年9月18日菱角塘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陈**以菱角塘幼儿园的名义向春苑幼儿园派来的教育园长余**出具了《昆明市五华区菱角塘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昆明市五华区菱角塘幼儿园派遣用工通知书》,要求春苑幼儿园招用的杨**、普**、潘**、梁*和吴**于2013年9月28日到菱角塘幼儿园找法人陈**签订合法劳动用工手续。同时春苑幼儿园派遣的余**、金**、蔡*、李**和张**符合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通知春苑幼儿园人事部门于2013年10月10日前前往菱角塘幼儿园签订派遣协议。

另查明,菱角塘幼儿园与春苑幼儿园一致认可菱角塘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陈**共有两枚法人印鉴章,一枚法人印鉴章是在中国工**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用于专款专用的,一枚法人印鉴章是在招商银行西园路支行用于幼儿园日常经营。教育园长余**分别于2013年9月9日、9月11日、9月12日、9月13日收到过陈园长私章一枚。同时向教职工发放工资需要银行密码器、财务专用章、招商银行西园路支行法人印鉴章。双方合作期间发放过8月份一部分教职工的工资,9月的工资并未发放。2013年9月12日春苑幼儿园安排到菱角塘幼儿园工作的出纳张**出具了一份《检查》,《检查》中载明:“因张**对密码器的使用不太熟悉,担心填错支票,用陈**园长的私章盖了一张空白的现金支票备用。2013年9月11日张**核算出要支出的费用19290元,包括8月份教职工工资、中秋节饼款等费用,后用现金支票到招商银行取出现金20000元。”根据双方均认可的《费报销清单》,合作期间支出的电费、工资等费用单位负责人一栏中均有陈**的签字或摁印。

还查明,菱角塘幼儿园与春苑幼儿园在合作办学期间发生纠纷,春苑幼儿园安排至菱角塘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于2013年10月10日全部撤离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安排的教育园长于当天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中载明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评价清单等资料于10月14日还,以及出具了原菱角塘幼儿园被褥未买过,应归还菱角塘幼儿园的字条。2013年10月12日,被安排至菱角塘幼儿园工作的春苑幼儿园的在职员工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监察队投诉,反映在菱角塘幼儿园工作期间菱角塘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陈**拖欠其工资的事实。2013年10月15日、10月17日以及10月23日,菱角塘幼儿园与春苑幼儿园在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梁*派出所联调室就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了调解。根据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梁*派出所出具的2013年10月15日《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梁*派出所调解员要求菱角塘幼儿园的法人陈**简要陈述纠纷,在菱角塘幼儿园法人陈**的陈述中载有“第5条第2项具体的指,他们的出纳张**在未经我本人同意私自盗用我的印章取走现金2万元。另外,在发放工资方面,我审核员工工资表时,发现有好几个的工资未达到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他们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说签了,但一直未给我看。所以,对这部分人的工资我未发放。”的文字。2013年10月21日,昆明**教育局要求菱角塘幼儿园加强与春苑幼儿园的沟通,妥善化解纠纷,按照10月14日的书面承诺在10月29日之前妥善处理家长退费问题。2013年10月30日,昆明**教育局对菱角塘幼儿园进行了行政处罚。后菱角塘幼儿园按照要求对入园的幼儿进行了退费。在菱角塘幼儿园与春苑幼儿园并未解除合作协议前,菱角塘幼儿园于2014年1月16日与昆明医**发展中心签订了一份《幼儿园合作协议书》,由双方于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共同开展昆明市**幼儿园合作办学。2014年1月16日张*将菱角塘幼儿园的教育设备设施租赁给昆明医**发展中心。

原审审理过程中,菱角塘幼儿园和春苑幼儿园就双方合作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核对。经核对双方确认2013年7月2日至2013年10月10日双方合作期间共有收入197653元,包括适应班费、舞蹈班费、美术班费、杂费、教材费、保育费、伙食费、报名费、小书虫、餐具、接送卡、毛巾、被褥费、被褥管理费。双方合作期间的支出为151356.9元(原审判决原文为15136.9元,应系笔误),该支出没有包含合作期间支出的教材款和菱角塘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所退还的费用。151356.9元(原审判决原文为15136.9元,应系笔误)的支出包括八、九月份日常支出23401.2元,九、十月份的伙食费11870.4元,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房租115500元,办公用品585.3元。针对教材款,春苑幼儿园主张为27248元,菱角塘幼儿园仅认可71套教材的款项,双方均主张教材款另案处理。针对双方发生纠纷后菱角塘幼儿园退款的数额,菱角塘幼儿园主张退款为58631元,春苑幼儿园对此不予认可,要求法院进行认定。因双方于2013年10月10日发生纠纷后,9月份工资并未发放,故8月份已发放的部分教职工的工资计算入支出,但9月份的工资并未计算至支出。菱角塘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请求解除《办学合作协议》;二、由春苑幼儿园赔偿菱角塘幼儿园由其严重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32435元,包括:1、实际收益损失与实际房租及劳务费用损失350735元;2、装修费用损失21700元;3、招生损失费3万元;4、造成信誉损失及管理材料丢失的损失10万元;5、财物损失3万元。春苑幼儿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办学合作协议》;二、由菱角塘幼儿园承担违约金10万元;三、由菱角塘幼儿园承担由其严重违约行为给春苑幼儿园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春苑幼儿园与菱角塘幼儿园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办学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春苑幼儿园作为管理方有自主经营管理和决策权,幼儿园招生、日常行政、财务、人事和教育工作等均由教育园长主持安排,菱角塘幼儿园园长陈**不得干涉春苑幼儿园的教育园长的工作,陈**只具有批评建议权。在双方合作期间,因菱角塘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陈**干涉春苑幼儿园经营管理导致工资未能完全发放、并未将招商银行西园路支行法人印鉴章移交给春苑幼儿园以及要求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等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双方出现纠纷。且在双方之间的协议并未解除的情况下,菱角塘幼儿园又与昆明医**发展中心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书,其行为构成违约。2013年10月10日春苑幼儿园安排至菱角塘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全部撤离,放弃对菱角塘幼儿园的管理,春苑幼儿园的行为亦违反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但导致春苑幼儿园撤离的原因系菱角塘幼儿园的违约行为,故应由菱角塘幼儿园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关于菱角塘幼儿园主张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认为,针对实际收益损失与实际房租及劳务费用损失350735元,该部分属于纯利润的损失,菱角塘幼儿园和春苑幼儿园并未对合作期间的利润进行核算,且菱角塘幼儿园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即使有利润该部分损失也应当由菱角塘幼儿园承担,故对该项经济损失不予支持。针对装修费用损失21700元,对幼儿园的装修部分可以继续使用,主张该部分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针对招生损失费3万元,菱角塘幼儿园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依据以及计算标准,对此应由菱角塘幼儿园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故对该项经济损失不予支持。针对信誉损失及管理材料丢失的损失10万元,因主要的违约责任在于菱角塘幼儿园,故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信誉损失以及管理材料的损失,菱角塘幼儿园并未提交计算的依据和标准,且价值无法进行衡量,故对该项经济损失不予支持。针对财物损失3万元,该笔费用应当包含在收入项下,故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春苑幼儿园的反诉请求。春苑幼儿园在合作期间亦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审法院对春苑幼儿园要求菱角塘幼儿园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春苑幼儿园要求菱角塘幼儿园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庭审中春苑幼儿园主张该项经济损失包含因菱角塘幼儿园法人打砸造成的损失以及给春苑幼儿园造成的名誉上的损失。春苑幼儿园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计算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项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菱角塘幼儿园与春苑幼儿园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办学合作协议》;二、驳回菱角塘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春苑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9124元,由菱角塘幼儿园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春苑幼儿园承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宣判后,菱角塘幼儿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春苑幼儿园赔偿菱角塘幼儿园经济损失532435元。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遗漏重要事实,导致判决错误。双方发生纠纷后,春苑幼儿园除了单方终止履行合同,撤回人员外,还召集幼儿园所有学生家长开会,宣布菱角塘幼儿园停业,学生全部解散。春苑幼儿园的这一行为,已经超出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范畴,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违约侵害行为,并导致菱角塘幼儿园产生了本案的主要损失。二、菱角塘幼儿园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1、菱角塘幼儿园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履行法定义务,原审判决认为此行为违约属于适用法律不当。2、菱角塘幼儿园负责人陈**未移交财务私章,是财务共管行为而非过错行为,符合《办学合作协议》的约定。3、春苑幼儿园一方的雇员工资未能按时发放,并非菱角塘幼儿园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春苑幼儿园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发放依据不全造成的。4、菱角塘幼儿园与昆明医**发展中心签订协议,是在春苑幼儿园单方解除合同后的补救行为,而非导致春苑幼儿园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三、原审未对菱角塘幼儿园主张的损失认定有误。1、原审查明了双方合作期间的总收入为197653元,减去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10日的房租64167元,8、9月份日常支出23401.2元,9、10月份的伙食费11870.4元,以及办公用品费585.3元,双方合作期间的盈余为97629.1元。该金额扣除退还幼儿2013年10月份的款项58631元后,剩余38998.1元为项目幼儿园9月份的盈利,以此计算4个月的预期合同利益损失为155992.4元。2、固定支出的损失为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6日的房租损失61600元、教职工6人工资32000元(6人每月8000元),合计93600元。3、菱角塘幼儿园诉请的财务损失3万元,原审认定该笔费用应包含在收入项下,认定了该损失应当从收支的盈余中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春苑幼儿园上诉并答辩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由菱角塘幼儿园向春苑幼儿园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春苑幼儿园存在违约行为有误。春苑幼儿园工作人员是被菱角塘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驱离的,而非单方撤离。因菱角塘幼儿园的违约行为,春苑幼儿园已经丧失了管理的基础和被剥夺了管理的条件,责任在菱角塘幼儿园,不应认定春苑幼儿园放弃管理。二、春苑幼儿园所主张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依据,菱角塘幼儿园应当赔偿。三、菱角塘幼儿园主张春苑幼儿园存在违约行为与事实不符,对其上诉请求应于驳回。

针对春苑幼儿园的上诉,菱角塘幼儿园答辩称:春苑幼儿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支持菱角塘幼儿园的上诉请求,驳回春苑幼儿园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菱角塘幼儿园申请证人田**到庭作证,证人陈述其子女曾在菱角塘幼儿园就读,有一天晚上接到春苑幼儿园的通知于第二天去开会。春苑幼儿园说两家幼儿园正在闹矛盾,先来春苑幼儿园就读,有些幼儿后来就转学到了春苑幼儿园。其向菱角塘幼儿园申请退费,菱角塘幼儿园向其进行了退费。

经质证,春苑幼儿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春苑幼儿园否认其向学生家长通知过项目幼儿园停办,学生解散,但认可双方发生纠纷后春苑幼儿园曾接待过幼儿家长,有45名项目幼儿园的幼儿转学到了春苑幼儿园就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证人关于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发生纠纷后春苑幼儿园曾接待过幼儿家长,以及菱角塘幼儿园向证人进行了退费的证言,本院予以采信。证人的其他证言,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判决确认的事实,菱角塘幼儿园提出下列异议:一、认为原审判决没有全面引用2013年10月15日《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中记载的内容,在该份记录中春苑幼儿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二、原审没有认定双方发生纠纷后,春苑幼儿园通知家长开会,告知项目幼儿园停办,学生解散,让学生到春苑幼儿园就读。对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春苑幼儿园提出异议,认为2013年10月10日春苑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是被驱离项目幼儿园的。对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均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2015年10月15日《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中,人民调解员询问春苑幼儿园工作人员余**希望如何解决纠纷时,余**回答“因为现在的状况,如果能够解除办学合作协议最好”。对于《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中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的其他事实,将在下文的争议焦点部分予以评述。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何方构成违约;二、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菱角塘幼儿园与春苑幼儿园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办学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原审判令解除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办学合作协议》第五条第2款约定,春苑幼儿园作为管理方,有自主经营管理和决策权。项目幼儿园单笔开支超过5000元需幼儿园法人签字同意方可开支(职工工资,幼儿伙食费,常规支出除外)。为便于管理,双方确认在2000元以下的单笔开支由教育园长直接实施,但事后教育园长应及时向菱角塘幼儿园园长通报该开支情况。第六条第4款约定,春苑幼儿园作为管理方,有自主经营管理和决策权。幼儿园日常行政、财务、人事和教育工作等均由教育园长主持安排。菱角塘幼儿园园长不得干涉春苑幼儿园的教育园长工作。菱角塘幼儿园的园长具有批评建议权,对项目幼儿园发展有利的建议,春苑幼儿园园长可视情况酌情采纳。本案中,菱角塘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陈**干涉春苑幼儿园经营管理导致工资未能发放,未将招商银行西园路支行法人印鉴章移交给春苑幼儿园妨碍了春苑幼儿园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行使。菱角塘幼儿园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至于菱角塘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陈**要求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属于菱角塘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依约行使评判建议权,不构成违约。原审认定该行为构成违约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在本案中均诉请解除《办学合作协议》,在此情况下菱角塘幼儿园于2014年1月16日与案外人签订《幼儿园合作协议书》属于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亦不构成违约。原审认定该行为构成违约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发生纠纷后,在双方签订的《办学合作协议》尚未正式解除的情况下,春苑幼儿园于2013年10月10日将安排至菱角塘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全部撤离,放弃对菱角塘幼儿园的管理,春苑幼儿园的上述行为亦构成违约。对于春苑幼儿园主张菱角塘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陈**强迫春苑幼儿园教师移交工作离开幼儿园,除证人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菱角塘幼儿园主张双方发生纠纷后,春苑幼儿园对学生家长单方宣布项目幼儿园停办,学生解散。除了证人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凭双方发生纠纷后,项目幼儿园有45名幼儿转学到春苑幼儿园就读这一事实,亦不能证明菱角塘幼儿园的主张。故对于菱角塘幼儿园主张的该违约行为,本院不予认定。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对于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各自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评判如下,(一)对于菱角塘幼儿园主张的实际收益损失与实际房租及劳务费用损失350735元(二审中,菱角塘幼儿园明确为预期合同利益损失155922.4元,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6日的房租损失61600元、教职工工资损失32000元)。因菱角塘幼儿园和春苑幼儿园并未就合作期间的盈亏进行清算,原审中双方也仅就收入及部分支出达成一致,故菱角塘幼儿园主张其产生了155922.4元的预期合同利益损失,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菱角塘幼儿园租赁的房屋为菱角塘幼儿园占有及使用,菱角塘幼儿园主张其产生了房租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定。菱角塘幼儿园主张的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6日的教职工工资损失32000元,因菱角塘幼儿园并未提交明确的计算依据以及上述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二)对于菱角塘幼儿园主张的装修费21700元,因菱角塘幼儿园对装修部分可以继续使用,菱角塘幼儿园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定。(三)对于菱角塘幼儿园主张的招生费损失3万元及财物损失3万元,菱角塘幼儿园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四)对于春苑幼儿园主张的经济损失5万元,春苑幼儿园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故对于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在违约金10万元以外主张的经济损失,因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认定。对于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要求对方承担的上述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菱角塘幼儿园主张其诉请的信誉损失及管理材料丢失的损失10万元即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提出,要求由春苑幼儿园承担。春苑幼儿园亦要求由菱角塘幼儿园承担违约金10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前所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均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应各自承担。故对于菱角塘幼儿园、春苑幼儿园诉请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明市**幼儿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24元由昆明市**幼儿园承担。昆明**苑幼儿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昆明**苑幼儿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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