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开远市*有限公司与开远市*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543678.98元和诉讼费100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银行查询等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案保全查封的国有出让地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开执字第2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