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限公司、第三人张*摊位租赁部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诉,经审查,其申请合法,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