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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宏**限公司与西安应**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宏*限公司与西安应*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民法院作出(2012)咸民终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宏*限公司与西安应*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4年9月8日,陕西宏*限公司与西安应*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陕西宏*限公司与西安应*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陕西宏*限公司与西安应*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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