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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限公司与西安中**有限公司、陕西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好运房地*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陕西*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60元(陕西*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8580元,由上诉人陕西*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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