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好运房地*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陕西*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60元(陕西*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8580元,由上诉人陕西*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