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陕西*保有限公司、汉中五行温泉养生养老产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4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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