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铜川市耀州区建筑材料预制厂与铜川市新区**村村民委员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铜川市新*王*村民委与铜川市耀州区建筑材料预制厂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的(2003)铜中法审民监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预制厂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预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王岩村返还九亩地,支付土地使用费130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850元;铜川市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代被执行人支付土地使用费13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1850元;土地使用费付至2015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铜川*民法院(2003)铜中法审民监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六项所确定标的额中130000元的执行(土地使用费付至2015年10月2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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