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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西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西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7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308.5元,剩余130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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