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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新**限公司与兰州秦**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新*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秦*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新*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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