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新*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秦*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新*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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