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梁*,党翠云因与被申请人李*,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作出(2014)兴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梁*、党翠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5)咸中民终字0002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党翠云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梁*、党翠云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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