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州**医院与深圳**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公司)与兰州**医院(以下简称兰大二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2)兰法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中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39元,由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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