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司)与被上诉**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丽**司以就此案与被上诉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丽新公司以就此案与被上诉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肃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上诉人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