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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龙**限公司与兰州儒**任公司、甘肃昌**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陇**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昌**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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