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锦龙**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登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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