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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岷县兴达石料厂、常维选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州桓成房**限公司为与上诉人岷**石料厂、常维选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民法院(2013)定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州桓成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赵**,上诉人岷**石料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常维选、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常维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西**民法院(2013)定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定西**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桓成房**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85元,常维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1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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