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诉陕西省**有限公司,封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非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实际收取2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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