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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鸡**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宝鸡*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曾于2012年将被告宝鸡市*发有限公司以联营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了(2012)金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调解书。因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分割联营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宝鸡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2元,全部退还原告宝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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