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26元,下余92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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