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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装饰公司与宝鸡市**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宝鸡*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与宝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民法院(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帆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宝*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宝鸡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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