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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元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元谋*有*(以下简称鑫*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鑫*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楚*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9元退还上诉人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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