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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盐边县金龙矿**瑞工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3月26日立案审理原告盐边县金龙矿*瑞*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2014)盐边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原告盐边*品加工厂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攀民终字第14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2015年7月9日重新立案受理原告盐边县金龙矿*瑞*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边*品加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万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盐边*品加工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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