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与被告重庆中*技术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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