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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与重庆中**技术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与被告重庆中*技术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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