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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爱**有限公司与丰**爱医院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爱*有限公司与被上*仁爱医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丰法民初字第02023号民事判决,贵州爱*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代理审判员郭*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贵州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仁爱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隆*、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用于向贵州爱*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号码为EY792862184的EMS被退回该院,虽该EMS的特快专递邮件改退批条上载明的退回事由为“收件人拒收”,但该改退批条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印章或签名,而贵州爱*有限公司在二审中举示的该EMS邮件全程跟踪查询记录显示:该EMS被退回的原因是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和邮件错发。现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已依法向贵州爱*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一审法院缺席审理本案依据不足。而贵州爱*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交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1日签订的《全新磁共振投放协议》原件,该协议第十六条载明“解除合同纠纷方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乙方(即贵州爱*有限公司)法院起诉”。而丰*爱医院一审提交的《全新磁共振投放协议》系复印件,且该协议第十六条载明“解除合同纠纷方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甲方(即丰*爱医院)法院起诉”有明显涂改痕迹,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涂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贵州爱*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表明,一审缺席审理本案可能损害其诉讼权利,故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对贵州爱*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4)丰法民初字第02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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