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两江汇饭店*任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两江汇饭店*任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两江汇饭店*任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两江汇饭店*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上诉人重*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