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诉被告黄*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1元,由重庆市*品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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