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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重庆市**品经营部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诉被告黄*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1元,由重庆市*品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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