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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