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向孝峰、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向孝峰、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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