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倪**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7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319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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