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倪**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7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319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