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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玉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认识,2014年7月30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2000元,约定被告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借款,多次催要至今未果。经查借款人陈**已去世,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陈**为继承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借据一张,证明: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刘**、陈**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借款人陈**与被告刘**为夫妻关系,被告陈*虞系借款人陈**之子,二被告系母子关系。陈**于2014年7月30日向原告朱**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朱**身份证号人民币20000元,到期还22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7月30号至2015年8月30号还清,现先扣掉利息2000元,实借走现金18000元,借款人:陈**,1202233533,1376718,2014年7月30日”。现借款人陈**于2015年7月底去世。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年7月30日的借据、被告陈**的询问笔录、陈**的个人信息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陈**与原告朱**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陈**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刘**又未出庭进行答辩,就此给予认可,故不宜直接认定为借款人陈**与被告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现借款人陈**死亡,被告刘**、陈**作为借款人陈**的法定继承人,应以各自所继承陈**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各自所继承陈*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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