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松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除了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外,还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存在的身份信息,本案中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信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退还原告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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