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松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除了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外,还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存在的身份信息,本案中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信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退还原告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