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萌与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闫萌与被执行人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4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2826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49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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