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朱**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邰林成与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陈*、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艾**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