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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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