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闫*诉被告于金*、天津玉*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由原告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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