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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涂*晶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晶、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6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6日。同时约定,若逾期原告可向被告收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借原告100000元属实,但已经归还10000元,尚欠90000元。现无能力归还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6日,若逾期,原告可向被告收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逾期利息。但到期后,被告只偿还10000元,其他借款未能偿还。

庭审中,原告同意只主张本金90000元,撤回对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现未如期归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自愿撤回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涂*借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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