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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杜*、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高*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杜*系同村村民。二被告为做生意,于2014年12月31日找原告借款52000元,2015年2月27日找原告借款55000元,被告承诺2015年3月3日还清。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7000元及利息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提供证据:欠条、借条各1张,证明借款事实。

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能行使抗辩权。

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杜*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31日被告杜*向原告借款5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今**向朋友彭*借款伍*仟元整(52000)在2015年1月4日还清”。2015年2月27日,被告杜*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今借彭*伍万伍仟元整在2015年3月3日还清”。因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

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要求二被告返还本金10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07000元,有被告杜*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借条为证,虽然被告高*未在欠条及借条中签名,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故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杜*、高*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彭*借款107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杜*、高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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