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天津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张*、天津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31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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