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张*、天津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31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巩*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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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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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