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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民诉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系同学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被告李**找到原告称着急用钱,原告看在同学关系上借给被告李**3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李**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被告李**书写的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之间的借贷关系。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中,二被告承认存在借款的事实及金额,但目前还款能力不足。

本院查明

经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组织质证,二被告均认可借据的真实性,并表示如约收到借款。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6日,被告李**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被告李**收到原告借款后,书写借据一份,载明:今有李**向沈**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被告李**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原告因偿还住房贷款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无果,遂呈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自然人之间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应当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李**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相关款项完成了交付,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因经营业务需要产生借款的事实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当对该借款清偿承担共同责任。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沈**借款3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345元,由被告李**、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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