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9日,被告因拍摄电视剧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5月9日还清,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出借30000元的事实。

证据二,通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承认尚未偿还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认为,借条及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故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

通过原告陈述,结合对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4月9日,被告称因拍摄电视剧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杨坤借款30000元,借款日期2015年4月9日,还款日期2015年5月9日,被告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字摁印。因该借条并未显示出借人的情况,原告提供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被告在该录音中承认存在与原告借款的事实,并表示会及时还款。后被告未如约还款,原告遂呈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通过原告提交的借条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对还款期限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因此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抗辩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