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贾*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田**与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史**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付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巫永林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天津**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朴*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与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