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天津*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田**与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史**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付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贾**与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巫永林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朴*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与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有与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